吉地税发[2011]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9
摘要:纳税评估中,加强与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点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数量、开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税额的评估分析,加强对纳税人取得发票的来源、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评估判断,做到评税必评票。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是否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问题。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或虚开发票进行费用列支、随意虚增、虚列成本问题。

  3、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是否存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低于10年问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按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6、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7、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是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9、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的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2、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3、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4、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各项费用,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17、企业从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企业从境外分回的投资收益,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18、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超标准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存在超标准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20、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存在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2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未作纳税调整。

  22、是否存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是否存在工资、薪金、年终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绩效奖、考核奖、个人业务拓展费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是否存在发放的实物福利、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住房补贴、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等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3、是否存在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4、是否虚开办公用品、餐费、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发票,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用于职工奖励、业务拓展支出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是否存在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未并入工资总额或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7、年终一次性奖金有无计算错误;是否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8、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9、是否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账户中提取奖金,直接支付给对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而不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以各种形式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包括:

  (1)是否存在为非内部职工发放的佣金、推广费、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存在向客户赠送旅游、实物、消费卡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2)是否将应在每月合并计算的个人收入,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重复扣除免征额,错误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

  (3)支付给非本单位人员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否按次计算纳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主要检查租金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即房产原值是否正确;与房产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申报是否正确,非房产占用的面积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土地等级划分、单位税额是否正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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