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1]52号 2011-04-29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强化税源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现对2011年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提高评估疑点准确率 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拓展数据采集渠道,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商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要加强与历史同期数据的纵向比对,加强与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的横向比对,加强与第三方数据的比对,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分析各项指标的增减变化因素,提高评估疑点的准确率。 二、强化约谈辅导,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遵从 纳税评估工作要与纳税服务紧密结合,对评估分析的涉税疑点,要告知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和违法责任;约谈核实工作中要听取纳税人对涉税疑点的陈述、申辩理由,查看纳税人提供的举证资料,要对疑点涉及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辅导、解读,让纳税人熟知、能懂、会用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涉税问题,降低税收违法风险,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 三、深化行业纳税评估,提高行业税源控管能力 继续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工作,重点加强行业税收风险点的归纳总结和行业个性化评估指标的建立。各级地税机关应对省局确定的专项评估行业(附件1)所涉及的税收政策归集整理,并对税收政策对应的税收风险点进行提炼,形成《××行业纳税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在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前,向该行业纳税人下达《风险提示》,由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按《风险提示》进行自查。自查期限结束后,再根据自查情况实施专项评估。 四、加强对发票信息的评估审核,实行税票联评 纳税评估中,加强与发票管理和纳税服务部门的信息沟通,重点对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数量、开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税额的评估分析,加强对纳税人取得发票的来源、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的评估判断,做到评税必评票。 五、完善评估与稽查互动机制,保障纳税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逃、抗税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应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9号)规定的移送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形成纳税评估降低纳税风险和税务稽查强化税法刚性的良性互动机制。 六、减化纳税评估应用文书,提高工作质效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省局将对《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纳税评估应用文书》进行重新修订,在省局修订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评估应用文书前,各地在评估工作中除《纳税评估约谈情况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和《纳税评估报告》必须填写外,其他评估应用文书应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填写使用。 七、严格考核监督制度,细化评估考核指标 省局将加大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监督,重点考核以下指标:评估率一般不低于查帐征收纳税人的15%(行业评估率不低于70%);评估疑点准确率不得低于25%(行业评估疑点准确率不得低于35%);评估税款入库率不低于98%;评估贡献率一般不低于2%;《风险提示》发放率不得低于该行业查帐征收纳税人的85%。 八、其他工作要求 各市(州)局归纳整理的《风险提示》7月1日前报省局备案。行业专项评估工作结束后,结合《风险提示》,形成《××行业纳税评估和风险管理指南》,12月30日前报省局。继续开展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各地参选案例11月30日前报省局。 上述需报省局的纳税评估资料,统一上传“FTP/征管和科技发展处/2011年纳税评估”文件夹。 附件2 广告业税收风险提示 (注:文中加黑部分为重点提示内容)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广告业的营业额是否按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存在代理广告业的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问题及扣除项目凭证为虚开发票、假发票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否符合营业税政策规定。 1、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自营业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为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人取得的扣除项目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广告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必须是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其扣除项目凭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凭证,同时广告业纳税人应按照项目进行核算,依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是同一项目同期发生的金额。 3、广告公司免费为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单位承揽的广告业务进行广告发布的行为,其所对应发生的广告发布费不可以从营业收入中进行扣除。 4、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广告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是否按时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广告业经营的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子税目,除广告业外,按服务业其他子税目计缴营业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广告业纳税人在计缴营业税时是否错用税目而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缴纳计费营业额是否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相一致。 (三)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而不申报纳税问题;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是否推后或提前入账。(四)收取宣传制作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 (五)取得收入时,是否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开具发票是否存在“大头小尾”行为(“大头小尾”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不按规定一次复写,少记销售或营业收入,使发票联金额大于存根联金额);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实物支付广告费的,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问题。 (六)是否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收入或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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