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解股权交易中的个税乱局——盛屯矿业定向增发收购爱玛矿业

来源:经理人 作者: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  平价转股、1元钱转股、低价转股、阴阳合同 这些道道,曾让多少人彻夜狂欢,曾让多少人割肉泣血      在荒唐与公信力之间,股权交易中上演着冰水两重天的个税乱局。      盛屯矿业 曾用名 雄震矿业 ,其缔造者名姚雄杰...

  加大干预?  
  【285号文的黔之驴时代(2009年-2011年)】  
  随着115号文的夭折,股权交易的个税监管已经成为总局个人所得税处心中的一块疤。既然投资环节征税的愿望被扼杀,那就在股权转让环节加大征管力度。
  
  如何征管?  
  285号[①]、167号[②]、27号[③]接连出台:  
  1、285和27  
  两个文件的立法初衷是两手抓:一手干预股权交易价格,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赋予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权力;一手设置工商变更前置税收程序,凡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个人股东,必须先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同时为了配合该征管设计,将纳税地变更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寄托着总局良好愿望的征管文件真的会如愿以偿,股权交易税收征管会从此步入井然有序的状态吗?三年多的时间已经走过,历史证明,没有强大的征管配套,两个政策仅是空中楼阁而已。
  
  插曲2: 
  285和27在征管中遇到的路障:  
  ①工商部门的配合  
  285号文的法律层级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其设置的税务证明前置程序并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的首肯,一厢情愿的结局只能是理想丰满、落地骨感。如今除了个别省份有地方政府支持,说服动了工商局去配合税务局征税。大部分的省份,包括首都北京,285的征管设计都沦为了一纸空文,根本无需税务证明,工商变更办理得顺风顺水。于是平价转股、低价转股、阴阳合同……大家依旧,只要工商变更完毕,卖掉股权的个人即可卷钱挥手告别,税务局找谁核定征收呢?!
  
  ②核定征收操作之难  
  27号公告对285号文进行了细化,但实务中依然是难以落地。核定征收以哪个时点的净资产征税?净资产评估价能否证明股价的公允呢?目前我国评估行业还缺乏清晰而规范的规则,作为公正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往往演变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股权评估报告明显失之公允,税务局又该如何核定征收呢?
  
  太多太多实操方面的问题在困扰着股权交易个税的征管,所以,虽然两个文件貌似税务局对股权交易个税的征管力度已经很强大,实质却是外强中干,核定征税的案例并未大面积铺开。
  
  2、167号[④]  
  167可以说是中国资本市场个税的新篇章,首发上市限售股和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被纳入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令多少资本大鳄割肉泣血。但对限售股个税的征管依然还是漏洞百出:  
  1、IPO上市后定向增发限售股未纳入征税范围。  
  如本案例,刘全恕以“爱玛矿业”认购盛屯矿业股票后,一旦解禁,抛售股票并不在征税范围之列。
  
  2、荒唐的108  
  为了加强限售股个税监管,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手出台《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但这初衷本是严征管的文件却赤裸裸地开了巨大的征管口子。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IPO上市意味着金灿灿的溢价,初始投资翻升十倍甚至数十倍遍地开花。试想,如果不提供资料,却能获得15%的扣除成本,谁去选择提供成本原值资料。
  
  冰水两重天 
  【2011年后迷茫时代】  
  2011年年初,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税函[2005]319号文赫然入目。319号被废止后,大家陷入一片迷茫,该举是否意味着总局要征收投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呢?随后总局内部文件《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对此进行了证实。该文件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自然人股东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颇具嘲讽意味,总局这个文件在网络上漫天飞翔,搞得人尽皆知。但江苏省地税最终却未能征收南京浦东建设股东张桂平和张康黎的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缪慧频副司长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进行了在线答疑,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这个敏感的问题,缪司长斩钉截铁:征税。
  
  从国家税务总局层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税已无悬念,但各省是否真的征收呢?答案是大家均处于按兵不动的观望状态!据笔者所知,除了江苏曾听闻房屋出资征税个案,并未见实务中在投资环节要求真金白银纳税的案例。
  
  税法有税法的尊严,言而不行,行而无果,不仅令税法颜面尽失,也必然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面对法规征税和实务不征的冰水两重天,总局是否应尽快出台可切实可行的政策给予税政明确呢?期待、期待……
  
  作者系专业税务律师:  
  [①]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②]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④]限售股个税系列文件为:国税发[2010]8号所便函[2010]5号财税[2010]70号国税函[2010]23号财税[201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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