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起草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公众的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二、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三、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丽水市北苑路190号;邮政编码:323000;

  联系电话:2669259;传真:2669323;

  电子邮件:290529530@qq.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星期一)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与支持!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处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现就加强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纳税人能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二、个人转让市本级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如纳税人暂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预征率按2%执行。

  三、《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通知》(丽地税政[2008]118号)文件关于个人的内容停止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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