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财务刘小姐咨询广州市地税局12366咨询热线,询问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就此问题向刘小姐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台 1.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双方签订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应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以提供广告劳务抵偿房屋租赁费用的合同,是反映提供广告劳务和出租房屋的双重经济行为合同,属于应税凭证,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财产租赁合同”的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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