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4]1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6
摘要: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二)非居民税收及管理措施

  1.对设立机构场所的,重在税基管理。

  (1)提高登记备案率。建立信息收集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管、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重点是关注核电、地铁、机场等有非居民参与的国家或地区重点工程项目,以及金融服务、建筑设计等行业劳务的大项目,实现税务登记和备案管理全覆盖。

  (2)鉴定适当征税方式。要求机构场所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记账、核算,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账簿不健全而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当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合理归属所得。按照机构场所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判定其所得归属;防范利用虚假合同等方式隐瞒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所得;对代表机构要通过完善“房租和工资比重系数”等预警指标监控经费支出申报情况,对中外合作办学等要合理划分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对酒店管理服务行业重在准确测算其利润水平。

  (4)做好非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对纳税人要做好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资料等事项的宣传辅导工作;注重对年度报表的审核,分析利用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务机关调整情况等指标,提高汇算清缴工作效率。

  (5)加强重点工程管理。实行重点工程项目专人负责制,对工程建设进度和应税情况实行全程监控,规范建立税务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跨年度工程要确保管理的连续性。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2.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重在源泉扣缴管理。

  (1)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管理。提升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的审核力度,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要及时审查,着重审核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等,如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要充分利用好备案信息,加强对《备案表》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

  (2)及时关注税款扣缴。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掌握所辖居民企业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情况,督促我国上市公司(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纳税义务。

  (3)重点关注股权转让。发挥我省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以点带面,在线索发现、性质判定等难点问题上全面提升此类案件的管理水平。探索规范股权转让价格调整方法,防范利用低价、平价和间接转让手段逃避国家税收;结合企业的盈亏状况和资产获利能力,建立非居民股权的未来收益模型,计算被转让股权的实际价值,核定非居民股权的转让价格,避免非居民为逃避税收进行平价甚至折价转让。

  3.严格准确执行税收协定。

  (1)加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按照享受协定待遇规程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符合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注重提高审批过程时效,确保非居民企业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准确进行常设机构判断。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但如果固定基地或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而且与他人有业务往来,或固定基地或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不能认为该固定基地或场所的活动是准备性或辅助性的。

  (3)准确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受益所有人”是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4.强化收入经济分析。通过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分析,识别非居民企业税源分布规律,深度分析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影响因素,准确预测收入变化趋势,全面把握税源和收入变化规律。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宏观分析;结合税源变化特点,分析影响不同税种、不同所得类型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对重点行业和收入占比较大的源泉扣缴类所得税收入,需详细分析影响收入增减的具体因素。

  5.实施税收宣传全覆盖。结合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借鉴“非居民税收百日宣传活动”等成功经验,对全体尤其是一线税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普及非居民税收知识。通过举办培训班、上门宣传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让其了解非居民税收有关政策,认清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增强纳税、协税、护税意识,提高税法的普遍遵从度。宣传工作务求做在事前,既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又避免企业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不了解扣缴义务导致的利益损失,从而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

  6.实施协作与专业协同管理。加强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非居民税源绝大多数植根于居民企业之中,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发包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人大多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要充分利用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流程和信息,善于从中发现非居民税源。实行非居民税收专业管理。非居民税收隐蔽性、流动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要明确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专司管理非居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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