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4]1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6
摘要: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三)“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及管理措施

  1.摸清底数,掌握动态。完善“走出去”企业登记、备案以及涉税信息报告制度,摸清底数并建立涉税档案,努力掌握我省居民企业在境外拥有资产、开展经营及劳务活动的信息与动态,夯实我省居民境外所得税收征管基础。对“走出去”企业通过定期走访、关联申报对外投资情况审核等工作方式,摸清我省企业“走出去”真实情况,完善“走出去”企业户管档案制度。

  2.优化服务,密切联系。建立服务“走出去”企业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跨部门服务协作体系;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运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国税收制度,有效化解境外投资风险;调研涉税需求,完善资讯平台,优化办税流程,建立“走出去”企业涉税信息资源库,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政策、税务信息、办税服务,营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针对不同境外投资业务和环节实行事前提醒告知应注意的税收问题;畅通“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渠道,提高税收征管系统对服务“走出去”企业的支撑力度。完善境外所得的申报、征税、税收抵免和税务检查等制度。

  3.加强检查审核,管住境外所得。检查企业年报中《对外投资情况表》申报情况,包括境外税收抵免或免于征税说明等,防范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核查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取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对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的要进行重点调查。

  4.强化监控管理,防范企业避税。对“走出去”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或转口贸易,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要落实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制度,对未分配利润进行视同股息分配处理。对境内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的,要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将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进行所得税管理。对“走出去”企业在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商标、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而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造成侵蚀境内企业利润的,应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跨境税源管理信息支撑

  1.拓宽涉税信息渠道、发挥第三方信息作用。

  (1)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做好情报交换工作。从情报核查深度和广度两方面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同时最大限度地将情报为我所用,为我带来税收效益。要针对情报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对案例举一反三,深度挖掘情报价值。有效利用专项情报请求手段,获取有价值信息。特别要发挥情报交换在防止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从而套用协定利益的作用。

  (2)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保障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掌握非居民企业的第三方信息。特别是要与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在总结以往获取和利用外管数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建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与商务、金融、外管、工商、住建、公安、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强化国税与地税的合作,获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相关信息,形成立体协税网络。完善国税、地税、外管三方合作备忘录签订机制以及与工商、商务等部门的定期交流信息制度,逐步从制度层面固化信息采集渠道,为监控跨境税源提供有用信息,加大信息核查力度,反馈接收信息利用情况。

  (3)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合作,形成跨境税源管理合力。要加强各级国税机关的纵向联动和同级国税机关的横向互动,形成信息互通、处理一致、结果共享的局面。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作,使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非居民税源时,能及时通知或移送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处理。建立“定期涉税信息搜索日”制度,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为跨境税源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2.完善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整合资源、系统规划、分步实施、增值利用”的工作思路,从备案、登记、申报、征收、入库等环节,借助数据仓库等先进技术,完善、推广浙江省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保障国际税收信息的有效利用,努力实现信息管税。

  (二)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组织保障

  1.完善机构设置。省局、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全省、全市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县(市、区)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归口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或专岗人员,负责辖区内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实现跨境税源专业化管理。

  2.规范机构职责。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辖区内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做好跨境税源的具体管理与服务工作。

  3.完善考核机制。完善跨境税源管理内控机制建设,防范执法风险。结合各地实际,科学制订跨境税源管理绩效考评指标,认真组织落实,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和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对报经税务总局核准征税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案件,实行绩效考核加分政策,加大考核力度。

  (三)强化跨境税源管理人才保障

  1.优化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人才管理机制,按总局要求占全体税务干部3%的比例,配足配好必要数量的国际税收人员。发挥公务员考录主渠道作用,招考职位条件向有外语、财会、法律、经济分析、数理统计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倾斜,向具有多个专业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倾斜,向具有特定行业背景的人才倾斜。加强系统内公务员遴选力度,将国际税收优秀人才选拔到省局、市局税务机关。

  2.精心培养队伍。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积极组织参加OECD、总局、省局等各层面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案例分析、交流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锻炼和培养人才。对经过各层级培训的人才实施跟踪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效果。

  加快全省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库队伍建设,注重选拔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外语、计算机等特色人才充实到人才库中,纳入人才库的人才可由上级或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调配使用,最大限度地在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实践中锻炼、培养、使用干部。结合总局聘任制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突出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全省在两年内选拔培养20名左右的反避税领军人物,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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