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2014]1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06
摘要: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国税发[2014]181号       2014-11-0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税务系统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际税收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开展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和省委、省政府“十二五”时期发展我省开放型经济的总体战略部署,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税收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意义重大、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根据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总结我国30多年对外开放实践,提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在我国对外开放战略深入实施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变化的新的历史时期,以跨境税源管理为核心的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促进开放型经济水平全面提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遏制和打击跨国公司日益严重的逃避税行为,彰显我国税收治理能力,创造良好税收环境,全面提高我国税收现代化、国际化等方面,正日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也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为缓解国内财政困难和社会问题,纷纷通过税收立法、调整税制、加强征管、强化组织保障、主导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措施,掌握境外金融资产及账户的涉税信息,强化对跨境税源的管控力度,导致各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纷争、跨境税源争夺激烈。保障我国税基不受侵蚀,避免税源大量流失,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已显得十分重要、刻不容缓。

  浙江作为经济大省,无论是在“引进来”还是“走出去”方面,在全国均占有一定的地位与优势。面对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统筹发展的观念,正确处理加强管理与促进开放、维护权益与组织收入的关系,转变理念、调整思路、明确目标、落实任务,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工作,推进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三年有一个明显变化”,努力打造好浙江的国际税收升级版。

  二、进一步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跨境税源包括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境外的经济活动, 以及虽无直接经济活动但存在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益涉及到两国及两国以上税收管辖权的经济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跨境税源的具体内容及管理措施有:

  (一)居民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及管理措施

  1.对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管理。居民企业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内部交易作价,其定价不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是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人为地加以确定,因此可能对我国税基造成严重侵蚀。如果企业没有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其转让定价依据,税务机关要进行功能风险、可比性分析,并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我省重点关注的通过滥用转让定价政策进行避税的行为有:

  (1)控制关联购销价格。居民企业和关联方之间的购销价格被母公司绝对控制,采取高进低出、低进低出、正常购低出等多种价格筹划形式,最终达到压低国内企业毛利率水平的目的。

  (2)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境外关联方以居民企业使用其相关技术或者品牌为由,要求居民企业向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在实际管理中发现,在技术许可使用费支付方面,存在境外关联方并未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或者仅提供了必要的基本生产指导,居民企业也并未因使用其技术而获得超额收益的情况;在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方面,存在居民企业并不具有市场营销功能,或者商标在本土的价值是由居民企业自身创造的情况;在集团架构安排方面,存在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并将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向避税公司转移,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向居民企业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3)向关联方支付劳务等费用转移利润。虚列集团内劳务费用、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如以支持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目繁多的支付项目重复收费;本应由母公司承担的股东费用或集团其他公司承担的费用,被分摊到境内子公司;将特许权使用费转为境外技术服务费,征税项目变为不予征税项目等。上述做法既增加境内企业税前扣除,侵蚀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又避开了非居民企业预提税。

  (4)提供劳务但未合理定价或未体现合理收益回报。包括境内企业向母公司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但劳务成本却要由境内公司来承担的;也有跨国集团以其避税地子公司的名义建立研发项目,然后将研发项目发包给境内关联公司进行开发,但提供研发服务的企业在使用该技术时,仍需向避税地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5)职能定位、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跨国公司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后,境内企业在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职能上发生变化,但利润水平并未匹配或者获得相应补偿。如有的企业增加了研发职能,成为跨国公司区域研发中心,但利润水平未匹配;有的企业剥离了销售职能、研发职能,形成的无形资产随之转移,但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6)承担“隐性”成本使集团受益而没有相应补偿。有些集团出于整体策略考虑,会将一些交易捆绑起来形成组合,通过平价甚至是亏损销售一些产品,来创造对另外一些产品或服务的需求,以此达到集团总体获利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境内子公司长期进行亏损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集团承担了隐形成本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2.对资本弱化避税的管理。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企业通过一定的负债来提高杠杆率,以实现更高的净资产收益率是一种合理的财务筹划。但是,如果企业与其股东之间存在税负差,则就会有避税的空间,通过以债权融资替代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不合理的利息税前扣除,从而实现避税目的。对于关联债资比例达到资本弱化管理条件的情况,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要对其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重点审核,否则超出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3.对避税地壳公司或离岸账户避税交易的管理。有些企业在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壳公司或离岸账户,满足所在国(地区)法律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再通过这些公司向其他全球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提供商标使用、专利技术等特许权使用,通过这一途径将利润转至低税负地区,达到避税目的。要核实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对经营实质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实,对滥用税收优惠、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等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适用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调整。

  4.强化利润监控,发现反避税案源。依托CTAIS系统和浙江省国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实现分年度、分地区、分行业、分投资国对跨国企业利润水平及其波动情况的自动预警,及时发现避税嫌疑企业。重点监控在中国境内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和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在调整中,注重运用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的反避税理念和操作方法。

  5.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和同期资料的管理。对应申报未申报、申报数据真实性和同期资料准备质量进行专题检查,提升企业的申报意识,提高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能力。

  6.完善案件审理“三会制度”。推进案件管理在全省范围的规范统一,形成我省对外谈判的统一立场。落实重大案件专家会审制度,坚持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办案,省级、市级税务机关集中审案。在反避税调查过程中,形成反避税专家组,提高重点行业和反避税联查的工作效率,对同一行业或集团的反避税调查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重视行业和集团联查经验的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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