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2015-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在成品油、电池、涂料、小汽车、烟类、酒类、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表式见附件),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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