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2009-0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