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借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一般债务是指为无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举借的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举借。专项债务是指为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举借的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举借。地方政府应当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国务院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五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任何主体举借政府债务。 第五十一条 中央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省级政府。 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省级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省级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供担保。省级政府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中央政府可以相应抵扣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等。 省级政府可以将中央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下级政府。接受转贷的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担保责任的,应当依照规定提供担保。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公开本级政府债务情况时应当公开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举借、转贷、使用、偿还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状况。财政部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其化解债务风险。债务高风险地区一般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规模。 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指导和监督。有关财政补贴等支出应当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发展。 依前款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应当明确政府投资收益处理、政府投资退出等事项。政府投资退出时收回的资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相应预算。 依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的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营情况。 第五十五条 预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基本标准”,是指编制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时采用的分配方法、选取的客观因素以及各因素的比重设置等。 预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称“计算方法”,主要是指在选取有关因素基础上的公式化方法。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下达事宜由财政部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级政府,具体下达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具体下达事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90%;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70%,其中,按照项目管理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一并明确下一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五十七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1%。年度终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作为结余资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十八条 预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称“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应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含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九条 预算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称“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分期下达预算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应当合理设定分期下达数,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9月30日;先预付后结算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结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六十条 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 (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各有预算收入收缴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征缴预算收入;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规范库款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立覆盖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五)统一管理政府债务的举借、支出、偿还,对使用单位和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规范账户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七)汇总、编报分期的预算执行数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八)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二)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支出管理,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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