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深度解读之金融篇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一、适用税率 百丞思考: 金融服务适用税率已确定为6%,但由于销项计税范围扩大、进项抵扣事项非常少,想要达到税负不升返降的效果难度较大。 二、销项税额 (一)征税范围 百丞思考: 此处仅从销项角度出发,列举与金融企业相关性较大的事项如下: 1、金融

  3、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存款利息。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三、进项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百丞思考:1、2两条可结合来看。
  首先,从销项的角度考虑,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一直备受金融企业关注,此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否代表金融企业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贷款企业?该问题尚待明确。
  其次,从进项的角度考虑,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于费用为主要支出项的金融企业来说,又少了很多可以抵扣的进项。


  3、不动产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百丞思考: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分两年六四分进行抵扣。

  四、销售额
  (一)金融服务

  百丞思考:此处需注意四点内容,首先,金融商品转让正负差仍不允许跨年折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得到明确;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征收增值税仍需以合法有效票据为前提。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