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深度解读之金融篇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一、适用税率 百丞思考: 金融服务适用税率已确定为6%,但由于销项计税范围扩大、进项抵扣事项非常少,想要达到税负不升返降的效果难度较大。 二、销项税额 (一)征税范围 百丞思考: 此处仅从销项角度出发,列举与金融企业相关性较大的事项如下: 1、金融
(三)合法有效票据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百丞思考:之前山东省地税局以2011年11号公告对于合法有效票据增加有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两项内容,该政策中未提及,如后期山东省国税局不增加法院判决书、裁决书两项内容,银行的抵债资产在处置时将受到较大影响。
五、免税收入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百丞思考:对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的免税政策顺延至营业税的政策,连截止期限也与之前营业税的政策一致。
(二)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百丞思考:此处需关注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免税的金融同业往来收入仍然仅限于利息收入。
其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具体包含哪些范畴仍不明确,之前备受争议的银行同业往来收入(例如买断式债券回购)是否已经可能名正言顺的免税仍需进一步明确。
第三,依照上述政策规定,受当地金融办或金融组织监管的小贷公司仍未纳入金融机构范畴,是初期政策被遗漏、还是不考虑给小贷公司名分尚待明确。 |
本文章更多内容:
<<上一页-
1-
2-
3-
4-
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