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深度解读之金融篇

来源:百丞税务 作者:百丞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3-25
摘要:一、适用税率 百丞思考: 金融服务适用税率已确定为6%,但由于销项计税范围扩大、进项抵扣事项非常少,想要达到税负不升返降的效果难度较大。 二、销项税额 (一)征税范围 百丞思考: 此处仅从销项角度出发,列举与金融企业相关性较大的事项如下: 1、金融


  (五)境外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百丞思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之前营业税相比较,变化不大,新增部分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以及“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因此,如果涉及开票及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则需要特别注意。

  七、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营改增之前,金融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存在各地市预缴、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汇总缴纳的征管办法,进项税额全部在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同一管理并抵扣。营改增之后,暂未对金融企业作出特殊规定,就上述通用条款来看,需要各地市行分别抵扣进项并全额缴纳增值税,权利下放对于金融企业的税控管理也是很大的挑战。

  八、征收管理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百丞思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金融企业应将对应增值税税款缴纳至国家税务局。但是,金融企业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暂时仍然缴纳至地方税务局,考虑后应当是由于销售不动产的其他税款均在地税机关征收,对应增值税也暂由地税机关代收,可以减轻国家税务局营改增初期的征管压力。

  九、特别关注
  (一)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百丞思考:最受关注的应收未收利息也终于尘埃落定,回归原本,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的条款也不免让人为营改增之前的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产生担忧。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百丞思考:计算方法相比较于营改增之前未发生变化。

  (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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