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管理费会计规定,上交的管理费用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供某种服务,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
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弥补管理费支出的。 (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5)总机构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国债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外投资(包括对下属企业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等收入,应从总机构提取税前扣除管理费数额中扣减。 2.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核管理。 (1)管理费的确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增减因素主要是物价水平、工资水平、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2)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3)凡税收法规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①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由产权房屋的,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②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有关规定。 ③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由于历史原因而支出的学校经费,应剔除相关的教育经费。 ④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4)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3.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4.申报程序和资料。 (1)申请程序。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以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 (2)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①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 ②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收入支出明细表; ④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 ⑤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的名单、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管理费分摊方式和数额; ⑥本年度管理费各项支出(包括上半年实际支出和下半年计划支出)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⑦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凡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必向税务机关报送已掌握的资料。 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5.审查重点。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管理费数额的增长幅度,促使总机构努力增收节支减少管理费支出。 (2)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总机构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予以说明、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审核的重点是: ①总机构是否符合提取管理费的条件; ②是否提供了所有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名单和有关资料; ③分摊管理费的企业是否符合全资条件; ④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⑤管理费支出数额较大和变动较大的项目及其原因; ⑥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分摊数额、增长幅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⑦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是否单独反映了管理费的收入情况。 6.违规处罚。 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审批时间。 (1)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2)申请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在15日内补报,超过期限仍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拒绝受理。 8.加强和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税收管理 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应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1)总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直接抵扣总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全额填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其它收入”栏中,并在明细表中注明“提取管理费收入”的数额。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收支核算、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检查,凡违反税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附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或者不能提供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管理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的,其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9.合理调整审批权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对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做适当调整。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者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授权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差异及处理:会计制度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据实列支,企业平时的账务处理,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条件、标准、计提方法则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如果上交的管理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的,均应按规定在年末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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