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纳税人税库银扣款协议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2016-04-1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已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继续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二、本次营改增纳税人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但已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国税局自动继续沿用营改增纳税人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扣缴营改增纳税人本次营改增的税款。 以上纳税人均不需要再到国税办税大厅办理银税协议。 三、以下情形的本次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国税办税大厅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 (一)既没有与国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也没有与地税局签订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二)纳税人认为需变更与地税局签订的税库银扣款协议的。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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