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问答,破解建筑业“营改增”实操难题!

来源:财道家塾 作者:刘栋 人气: 时间:2016-05-06
摘要:1 分包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建筑业有过渡政策,对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那总包在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的办法? 刘栋:首先强调的总分包工程之间是以《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并不是以总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的,如果项目开工

1 分包商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建筑业有过渡政策,对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征收,那总包在4月30日之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的办法?

刘栋:首先强调的总分包工程之间是以《施工许可证》为依据,并不是以总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依据的,如果项目开工日期是4月30日之前,这个项目,总包方可以简易征收,分包方同样也可以作为简易征收,因为大家共同服务的是一个项目,而不是针对某一个合同。

2 清包工与甲供工程的区别

请问清包工、甲供工程到底有什么区别?

刘栋:清包工是不包主料,只包人工和辅料。甲供工程不一定,可能有十种主料,甲方供一种或是两种,其他的主料是由乙方进行采购和施工单位进行采购。清包工主要是以人工为主,甲供工程可能会涵盖许多材料。

3 合同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问题

请问施工合同中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与实际付款不一致的,应该按合同约定金额还是按收款额确定计算增值税?例:某房建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2000万元,第一期计量合同约定付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紧张,第一期计量施工企业仅收到500万元,那么施工企业纳税申报时是按1000万元,还是按收到500万元计税?

刘栋:合同金额和付款金额不一致这种情况,在建筑业里非常普遍。我如果在最终收到的款项和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时,在最终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使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保持一致,这样才能够使得在增值税核算上没有任何的风险,不然如果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后期在税收检查里会有很大的麻烦。

这很明显,如果一千万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到,但了付款时点,仅仅因为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没有支付,肯定要按照一千万来进行计税,而不能按照实际收到的500万来进行计税。

4 建筑业上游行业难取得发票问题

建筑行业营改增让建安企业倍感压力,税务风险、资金风险、合同和成本管控压力大增。面对建筑行业上游很多行业较难获取票据的现状,建安企业如何处理该类业务?

刘栋:对于建筑业上游很多行业难取得发票的情况,我觉得没有办法,这也是增值税下一步必须要规范的行业,也就是下一步砂石料也好,其它取不了增值税发票的行业必须要规范,不然这些行业整个市场会越来越小,如果这些行业有一家企业首先规范起来,市场前景肯定会越来越大。这并不是建设单位现在就能考虑的问题。

5 劳务分包成本问题

地产企业营改增后由5%升至11%,而建安则由3%上升至11%;地产企业地已明确可以抵扣,而建安企业近30%的劳务款无法抵扣,建安企业该如何应对劳务分包这块成本?

刘栋:关于劳务分包这一块的成本,一定要清楚,增值税所征收的最主要的一块就是人工和增值部分。人工这一块本身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也就是增值税征税的基础,可以想一下,现在所有看到、使用到的产品,都是由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组成的,这里直接人工就是材料的增值部分。

对于劳务分包,下一步怎么取得发票,其实前一段时间出了一个政策,就是劳务分包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走正规的途径取得发票。对于劳务分保这一块税负上升得多,更多是原来整个劳务分包没有取得发票,原来5%的劳务分包税率都是虚的,甚至一分钱没有缴,现在直接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对它来说税负增加很多,所以前一段时间出台了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差额纳税政策,下一步这个政策还可以用一用,这种差额纳税政策还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

其实劳务分包,原来的税负就是0,个人通过工资表的形式或是白条的形式来列支劳务费,现在直接开到6%,利润点要降低6个百分之点,对于他们来说是非常大的付出,从他们身上割肉,这种情况对于他们来说还是非常痛苦的。

6 以哪个开工日期为准判断老项目

建筑业为房企建筑,5月1日是以房地产开工日期还是以建筑业以房企签订合同后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刘栋:强调《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来具体判断新老项目,并不是以房地产项目开工日期。

7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新老项目认定是否一致?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老项目的认定是否一致?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认定为老项目,那是否为这个房地产项目的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分包、装修等工程都可以视为建安的老项目,选择按简易征收?

刘栋: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在税收上认定新老项目一致,都是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2016年5月1日为节点,5月1日之前可以认定成老项目,5月1日之后认定成新项目,在这里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征收和建筑业选择简易征收,两个是不牵涉的。房地产企业对于这个项目选择了简易征收,是否意味着建筑业一定要选择简易征收,并不是一定的。可以各选各的,房地产一个项目选择简易征收,或是认定为老项目,这两者选择新老项目没有必然联系,应该是同步的。房地产企业认定一个项目是老项目,建筑业也应该认定为这个项目是老项目,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是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建筑业选择一般计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用的,房企不能进行抵扣,建筑业白白损失8%的销项。

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单位对于同一个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但这是理论上,实际上应选择同一种计税方式,因为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一个项目只会有一个《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企业以《施工许可证》为准,建设单位也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这对于判断一个项目,完全一致。

但是建筑业中的装饰业的施工日期跟建造主体的施工许可证的日期肯定不一样。

刘栋:《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对于工程是一样的,只有一个,就是装饰企业也好,对于施工企业也好,对于安装企业也好,都适用一个《施工许可证》,装饰企业可能一直到后期,“营改增”之后很长时间都会用到《施工许可证》上的日期。

对于这个日期,大家没有必要太纠结,这仅仅是选择怎么样计税方式的日期,并不是这个日期定下来,一定要按某一种方式进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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