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饮食保障服务,公司保障服务的院校,既有部队院校,也地方院校,有高校、中小学及幼儿园,跨市、区县共22所。营改增前,该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仅提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该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住宿服务收入,可按照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承担学生饮食服务的单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是向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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