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016-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蓝敏点评
从后文看,本公告依据的,主要是《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和第13条。本公告是合法的。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蓝敏点评
如果没有这个文件,超过60%的会计还以为本来就可以扣除。实际上,《所得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之前,机票、车票购买的保险许多公司实际上是报销和扣除了的。但依法本不能扣除。以前我讲课时,只能说:“不得扣除,除非保险是强制购买的。但既然金额小可以看着办。” 现在这个文件一出,相当于税务总局依条例规定行使了一个允许扣除的权力,的确有利于企业和员工。赞1个。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蓝敏点评
公允价值本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按说,所得税非货币收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是非常明确的,但2008年828号文在制定时,却鬼使神差地采取了原来增值税的确认方式:自制的销售价,外购的采购价。 其实上,第二年就发现这一规定有问题了:比如,如果赠送外购房产,用以前的买价确认收入,税务就吃大亏了。所以,2010年国税函148号文打过一次不彻底的补丁,该文件规定,前述828号关于价格的规定:“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的规定让外购货物的收入作价变得复杂了,一般理解就是:一年内用买价,一年外用公允价 。 现在80号文彻底否定828号文这一规定,是非常果断的作法,回归了条例第13条的公允价值。 这样回归后,有什么影响呢?我举个形像点的例子: 公司2016年购入餐盘4千个,每个10元,共4万元。用于周年庆活动对外赠送,共对外赠送2千个,则应视同销售,在汇算时进行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2千个×10元=2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2千个×10元=2万元 结果是,相当于没有增加所得额。但要注意,增加了收入总额,可以多扣一点点招待费。 2017年春节,又购入同款餐盘1千个,用于促销,单价降为6元,花费6千元。春节一共送出去3千个,即去年周年庆没有送完的2千个也送出去了。 此时,餐盘的公允价格是6元,降了,但成本必须遵循历史成本。所以,视同销售,在汇算时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3千个×6元=1.8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原2千个×10元+现1千个×6元=2.6万元 这样会形成0.8万元的亏损,是的,这种降价的情况下,视同销售可以少缴2000元企业所得税。 同理,如果涨价了,就要多交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蓝敏点评
现在就是2016年,相当于,以前的处理不予追溯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附录——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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