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7]5号 2017-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管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条。 二、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和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并上传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010-68552535(带传真)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税屋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税屋附表1-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 注:*未跨省迁移所不需填。 **人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 分所盖章 总所盖章 注:*人数以2016年12月31日为准。 **审计业务收入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包括与财务报表审计密切相关的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验资和其他审计业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中不能列入本表中审计业务、税务业务、咨询业务的其他各项收入。 ****上年度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当在本栏填写各次处罚(惩戒)时间、原因、种类;涉及合伙人(股东)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应填列其姓名。 税屋附表1-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主任会计师) 注:*本表以2016年12月31日为基准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填本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 **国家/地区填写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或其他具体国家或地区名称。 ***非注册会计师合伙人(股东)请填写“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名称”一栏。 ****其他执业资格为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或工程造价师。 税屋附表1-3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单位:元
(主任会计师) 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以全所(含分所)数据填写本表,分所以本分所数据填写本表。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收入的范围见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指与财务报表紧密相关的一些专项审计业务,如IPO审计、净资产专项审计等。 ****指审计业务以外的带有鉴证或证明性质的业务,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司法鉴定、捐赠审计、移民审计等。 *****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分支机构的收入,以人民币表示。 税屋附表1-4 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单位:元
(主任会计师) 注:*总所以全所(含分所)数据填写本表,分所以本分所数据填写本表。 **不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租赁支出。 ***指加入国际会计公司网络后向管理总部上缴的管理费或服务费等。 税屋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主任会计师) 注:本表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添加。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境外审计业务而未如实报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是指在内地依法设立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企业。 **业务类型选填①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②非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③内地企业境外投资审计业务④其他境外审计业务。如为非上市业务,境外股票名称及代码无需填写。“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是指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中国内地企业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并上市(含拟上市)相关的财务报告审计以及上市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 ***指在上市地(业务所在地)执行审计业务是否需要向上市地(业务所在地)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报告签署方是指出具该项目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选填①本所②合作方境内所③合作方境外所。 税屋附表1-6 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业务类型选填①税务②咨询③其他。 **合作关系选填①联系所 ②同为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 ③其他。 税屋附表2-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
税屋附表2-2 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
注:*事务所规模分布以全所(含分所)情况汇总分析;异地事务所总所在本地设立的分所不纳入统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数量包括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 ***数量变动按本行政区域内审批数量统计。 税屋附表2-3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
注:*以全所(含分所)的情况汇总分析。 **注册会计师总数含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伙人(股东)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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