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新文件总索引

来源:xiaochenshuiwu 作者:xiaochenshuiwu 人气: 时间:2017-04-06
摘要:一、收入确认 1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

四、税收征管

1、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09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

(1)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政策解读: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政策解读

3、简并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税次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4、继续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继续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开展商业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商业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试点。研究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监管模式,加快设立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境免税店,鼓励进口商品直销,吸引境外消费回流。

要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创新、扩大居民消费予以财政资金支持,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各项税费政策,全面清理妨碍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规定和政策。

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见》(商秩发〔2016〕427号

5、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

附件:附件1: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附件2: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

   附件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

   附件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附件5: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

   附件6: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

政策解读: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政策解读

6、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发改财金〔2016〕1580号附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表”的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相关企业在填报“归集表”的同时仍应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以下简称“明细表”),“明细表”的填报以及“归集表”的校验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政策解读

2、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政策解读

3、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

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4、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1)税收协定该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学校,具体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普通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

(2)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该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0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

 


六、纳税申报表

1、年报修改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填报说明

1.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2: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

1.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附件3: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1.1.4 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政策解读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1.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说明

1.2.3 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政策解读

1.2.4 Public Notice of the State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2016〕42(Unofficial English Translation).pdf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