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营[1988]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8-01-11
摘要: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是否按临时经营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临时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8]3号      1988-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7]税征(1)字第66号请示悉。

  关于对未办“外销证”外出经营是否按临时经营征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的规定,临时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营业执照而经营营业税征税范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含外销证、外出服务证)外出经营的,我们意见,不宜按“临时经营”征税。

  但应按照《税收征管条例》的规定,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8年01月1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