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8]41号 2008-02-1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08]25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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