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24号 2008-02-23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8]25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建筑安装业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 (一)上年或当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二)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实际采购的建筑材料和接受劳务凭真实、合规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规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建筑安装企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应对从核定征收年度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的成本和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税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与计量,不得混淆年度成本和费用的界限。对减少查账征收年度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补缴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时,应在每个纳税年度逐户审核鉴定。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后,应按要求向纳税人下达《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 五、各基层局应重视对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对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发票领购、开具、取得的日常管理,加强税务检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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