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疯狂税客】与一小伙伴儿A君(但他不叫向前进,哈哈)交流了这么个话题: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实际缴纳的相关税费,能否在税前列支? A君的观点斩钉截铁:允许扣除!因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国内人员)》填表说明说的清楚:第18列“允许扣除的税费”:……①适用“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A君观点这么高大上,视乎无懈可击。 然,【疯狂税客】却不这么认为,这里的允许“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是有所指的。 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是税收政策的集合体。A君看填表说明没错,但他忽视了个前提,也是就是他的依据有个“帽子”:第13-第20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四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除上述以外,税法再无对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出任何规定,咱们从中并不能找到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相关税费的“税法规定”。 也就是说相关税费已打包含在800或20%里面了。 难道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还真有,不过那只是特殊的存在。 A、《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C、《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 【疯狂税客】再没有见过其他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相关税费的规定,而且上述规定是营业税时代的政策。 因此,在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不应扩大“实际缴纳的税费”范围。全面营改增后,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的是“增值税金及附加”,并非上文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计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不应扣除实际缴纳的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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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是否扣除已缴纳的附加税费?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举例:张三去税务机关代开1万元劳务发票时,缴纳增值税:10000/1.01*0.01=99.01元;附加税费:99.01*(7%+3%+2%)*50%=5.94元。则支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公式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10000-99.01-5.94)*(1-20%)*20%=1583.21元。
特别提醒: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也是不含增值税收入且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刘小玲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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