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肖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分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退伙结算时是按账面价值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退伙时对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考虑到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商誉等无形资产.合伙人退伙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更为合理、这就要求在合伙人退伙时对合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合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作为合伙企业支付给退伙人的红利。,相反,一个急于离开运营不善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可能会接受少于其应该得到的份额的资产·这时可以将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与协议约定支付的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红利在其他合伙人之间分摊。例如.合伙人A准备从合伙企业中退伙,每个合伙 人的“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都是60 000元、净损益平均分摊。假如合伙人A退伙时合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差额为30 000元。合伙企业的三个合伙人A、B、C每人可分享10 000元的正商誉。但会计准则规定、商誉只有当一个企业作为整体存在并且被收购或合并时方可确认。 所以,合伙人A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资本——A 60 000元、——B 5 000元、——C 5 000元;贷:库存现金70 000元。若合伙人A从合伙企业退伙得到50 000元. 则合伙人A退伙时合秋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合伙人资本——A 60 000元;贷:库存现金50 0005元,合伙人资本—— B 5 000元、——C 5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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