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库存如何关账? (一)企业库存关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企业采购入库的存货,是否都取得了发票? 2. 上期末暂估入库的存货,月初是否进行了冲减核销? 3. 库存材料成本结转方式(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是否存在任意变动? 4. 库存材料、商品盘点结果是否进行了签订确认?盘点差异是否进行了核实? 5. 对库存材料、商品的正常消耗,是否有相关登记台账? 6. 对库存材料、商品的管理损失,是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 库存物资的领用、用途是否进行了正确登记? (二)损失如何处理?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有何涉税风险? 1.所采购的材料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企业材料损失没有进行正确的归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库存材料成本结转随意变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相关调整; 4.企业库存账实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账外收入的现象。 四、固定资产如何关账? (一)折旧如何计提?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损失如何处理?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何涉税风险?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3.根据以上政策分析,也就是说,当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如果小于或等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大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包括享受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需要在后期进行递延扣除。 简单说就是,当然会计的折旧金额小于税法折旧金额,按会计折旧金额计算扣除,会计的折旧金额大于税法折旧金额,按税法的折旧金额计算扣除。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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