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房地产企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3.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实操解析: 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如何界定? 佣金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佣金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2.佣金和手续费支付,有何具体要求? 1)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3)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5)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已经发生的预提费用如何关账?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八、发票如何关账? (一)哪些票据属于正常票据? 1、购买货物、服务收到的单位发票; 2、支付非企业性单位租金收到的单位发票(或税务代开); 3、购进免税农产品收到的销售发票或自开收购凭据; 4、金融机构利息支付收到的银行结算单据; 5、非金融机构利息支付,发票、付款凭据、协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6、缴纳政府性基金、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7、税前扣除的税金,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8、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9、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10、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11、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2、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 13、法院判决及仲裁等支出,法院判决书等和付款单据; 1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遵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 15、违约金、赔偿费,补偿金,以合同、付款凭证及个人证明; 16、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 17、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具体规定要求扣除; 1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凭证,如何工资表、折旧等; 20、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凭入账评估报告等资料; (二)发票处理中都有哪些特殊事项? 1、没有票据是否能够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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