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506号 1997-09-05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右、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98号)。经研究,规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法规税纳企业所得税。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四、该公司附属独立法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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