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全文废止] 高检发[1990]23号 1990-08-30 税屋提示——依据高检发释字[2002]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2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85年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运用检察职权,依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为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查处了一批偷税、抗税案件,办案数逐年大幅度增加。以今年上半年为例,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3384件,是大检查前1984年全年立案数的7.8倍;追缴偷税、抗税款6056万元,是1984年全年的31.4倍。二是为切实保障依法治税,在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派出税务检察室2235个,占应设置数的70%,初步形成了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专门队伍。三是认真总结侦查经验,反偷税、抗税犯罪的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在历年配合大检查中,有的地方仍然存在不按受案标准受理案件,以罚代刑、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第六次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即将开始,为了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领会抓好大检查对于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大检查确定的任务、政策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大检查的有利条件,深入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斗争,准确、及时地依法打击犯罪,保证大检查的顺利进行。 二、要加强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配合和支持大检查的具体措施,由分工主管的副检察长负责具体领导。要有专人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大检查中发现的偷税、抗税罪案线索,注意从清查“小金库”中发现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和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材料,要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对重大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 三、要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对已掌握一定事实和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立案,迅速侦查;对偷税、抗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被查出来的或者在历次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偷税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已被查明具有偷、漏、欠税违法事实,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应按抗税罪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偷税犯罪案件,可按自首对待,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某些重大疑难案件,要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报告党委或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解决。 四、要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办案,注意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的执法不严现象。在办案中,要严格执行诉讼程序以及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过问,依法查处,不能以有关部门或单位已作行政处罚或未移送为由不予追究,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要结合办案,运用典型案例,积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要针对发案单位财经管理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堵塞漏洞,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要认真总结大检查期间查处案件工作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推动税务检察工作的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在大检查结束后要向高检院写出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0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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