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企业涉税实操的问题及处理

来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灵 人气: 时间:2020-10-06
摘要: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无力按时缴纳税款,由此产生一系列税务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清算企业涉税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作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无力按时缴纳税款,由此产生一系列税务问题。本文旨在探讨破产清算企业涉税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一、破产清算企业税务现状

  企业因经营不善或举债过高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无流动资金、资不抵债等情形发生,长期如此,使企业走向破产边缘或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由于无流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不能满足生产以外的支出,企业往往选择正常申报但欠缴部分税款,如归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金额较大的税款。

  部分破产企业,由于无人管理或人为不管理税务事宜,长期未申报税款,导致企业列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发票活动,最终不能注销税务登记。

  无论是申报但不缴纳税款,或是非正常户的企业,应纳税款依然分税种按纳税期计算,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计算滞纳金。对于拥有自有土地、房产的停产企业而言,依然面临高额税负。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企业往往已经欠缴多项税款,且金额较大。部分企业财务资料不齐全,管理人难以从企业知晓欠缴税款情况。

  二、欠税行为对企业产生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正常户企业,在交清欠税款及罚款前,不能恢复成正常户,也就不能注销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

  欠税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企业经营者的行动自由,也影响着破产清算进程、其他债权人债权分配金额。

  三、管理人对破产清算企业 涉税问题的处理

  1.管理人应在接管破产企业的第一时间通知税务局申报债权,对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在实操中,税务局无从知晓该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需要管理人积极联系税务部门,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

  2.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维持税务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文件指示,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3.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税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申请减免。

  企业税款不因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而终止。如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因企业名下的土地、房产的存在而一直产生,直至转移给他人。那么,破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税款申请减免。自有土地、房产但已停产的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各省、直辖市相关管理条例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土地税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房产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4.管理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后,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管理人在日常工作中对税务事项的细分安排,有助于企业破产进程的逐步推进,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提醒大家,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无论何种形式的欠缴税款,最终都是要补缴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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