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8]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5
摘要: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8]55号       2008-09-25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改善服务业创业环境

  1.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也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改善服务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对鼓励发展领域的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提高部分在省和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

  3.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各地在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市、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省安排地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要把各地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用地指标分配的依据之一。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省里酌情给予支持。

  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中心城市市区企业“退二进三”,对符合规划、整体搬迁的,各地政府可给予原企业一定的补助。

  4.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实行税费减免优惠。切实抓好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5.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改革销售电价分类结构,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实施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6.加大服务业领域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予以返还奖励。对省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对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地财政一次性奖励。

  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省级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服务业专项资金,要根据《浙江省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和年度服务业工作要点确定的发展重点,集中配置,优化使用结构。财政等部门要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向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报告。为了加大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力度,增加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2009年安排5000万元。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服务业国债项目配套和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补助等方面。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7.切实做好服务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服务业人才。争取用五年时间培养1000名左右既了解省情特点、又熟悉国际规则的现代服务业国际化高端人才;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鼓励高校、企业合作开办人才实训基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国(境)外从事现代服务业培训的职业资格认证组织来浙创办、合办培训认证机构,开展相关活动。

  改善用人留人环境,加大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加大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浙领办、创办服务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赴国内外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搭建平台、做好服务,必要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程度给予资助和补贴。鼓励以智力资本入股或参与分红。各级政府要在服务业高端人才密集的区域建立人才工作服务站,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对引进的服务业高级专业人才在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及时制定政策,解决外籍人才及子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就学问题。

  二、积极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

  8.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一是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技术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组建成为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和节能环保功能的服务型企业,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的体系。二是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库房、运输车辆以及原材料等资产,投资组建独立的物流配送公司,对企业生产物料和产品实行统一配送,发展成为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三是积极发展国际贸易。鼓励有条件的生产制造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做好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设备进口和生产产品出口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发展第三方贸易,使贸易公司快速发展成为综合型、国际化的服务企业。四是积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工业企业盘活闲置的厂房、设施等现有资源,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文化创意企业落户,重点培育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文化传媒和时尚消费等文化创意产业。五是支持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售后服务、后勤物业、餐饮和教育培训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整合组建专门的服务企业。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的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9.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数字教育、协同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服务业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引导推进总部经济、创意经济、网络经济、会展经济、商务经济和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商务旅游等服务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风险资本投资采用新商业模式的服务企业。对于开展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服务企业,应在土地保障、资金融通和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财政资金也要给予重点扶持。

  10.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因势利导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科技创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物流园区、服务外包基地、生产性服务集聚区、新型专业市场和特色街区等。编制全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选择确定一批已有一定基础、符合区域定位且发展前景看好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作为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加以重点培育。

  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投资贴息补助;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11.继续深化服务领域的改革。促进服务企业改革重组。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动省属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鼓励省属服务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与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争取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杭州空港物流“区港联动”试点,积极开展各类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

  12.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开放合作。鼓励引进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各级政府对引进企业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支持杭州等城市建设国家服务外包基地,支持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积极推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等特殊功能区的服务业开放创新探索实践。

  积极开展浙港、浙澳服务业合作,支持浙江企业参与两岸服务领域经贸合作。深化长三角服务业区域合作,重点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各有关部门和市县要加强相应合作路径和举措的深化与落实工作。

  13.加强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研究制定推进我省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品牌的认定办法。积极创建服务企业品牌,对具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浙江知名商号”的服务企业,应予鼓励支持。

  积极推进服务领域标准化。抓紧制定并实施《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积极争取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试点地区和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抓紧制定省级地方行业标准,对暂不具备制定标准的服务行业,积极开展服务承诺、服务规范和服务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加强对服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三、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14.加强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问题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

  15.建立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要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是推进服务业各行业、各领域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要逐步建立向同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服务业工作和发展情况的制度。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开展战略研究、商务咨询、信息交流、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方面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16.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评价。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服务业发展形势的监测与分析工作。统计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保障。

  建立服务业工作考核评价制度。从2009年度开始,组织开展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服务业工作的绩效考核,主要检查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经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纳入省政府直属单位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市、县(市、区)的服务业工作考核,主要对其服务业发展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公布各地服务业发展主要指标。先从11个设区市开始,条件成熟后扩大到县(市、区)。

  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专项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努力营造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加强服务业管理队伍建设,全力开创我省服务业工作的新局面,力争使我省服务业实现突破性发展。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深化落实本意见工作清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有关部门深化落实本意见工作清单

  1.省工商局研究制定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

  2.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3.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4.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

  5.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研究制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6.各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对服务企业行政性收费实行缓交、暂停、免收、取消等措施的方案。

  7.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优化收入结构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

  8.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修改完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省人事厅研究编制和实施《浙江省现代服务业国际化人才培养计划》和《浙江省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引进计划》。

  10.省经贸委牵头开展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并进一步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制造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11.省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和扶持我省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意见。

  12.省科技厅研究提出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13.省发改委组织编制全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体布局规划。

  14.省外经贸厅研究制定支持和鼓励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5.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研究制定推进我省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16.省质量技监局编制并组织实施《浙江省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

  17.省发改委研究提出建立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方案。

  18.省统计局研究提出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方案。

  19.省发改委牵头研究制定服务业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和市、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状况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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