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资调节税的企业计算1986年上缴税利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国[1986]86号 1986-12-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鉴于今年新开征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便影响了其一九八六年的上缴税利。因此,在征收工资调节税时,可将上述所征税、费视同计算企业上缴税利。另外,对于一九八六年经财政部、国家经委财改[1986]10号文件批准减免的调节税,也视同上缴税利。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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