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库[2012]157号 2012-11-07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本法规自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地区间援助资金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区间援助资金会计核算,现就《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收入”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收入”科目编码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可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财政部门转来的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预算结余”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当年收到的地区间援助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收入分类科目、援助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二、在支出类增设“地区间援助支出”会计科目 “地区间援助支出”科目编码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于受援方政府财政部门统筹使用的各类援助、捐赠等资金支出。 发生地区间援助资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科目;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预算结余”科目,借记“预算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当年发生的地区间援助支出累计数。 本科目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受援地区及管理需要设置相应明细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2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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