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明水某法兰厂,系集体企业,由个人承包,主要生产法兰,为小规模纳税人,拥有职工10人,固定资产20万元,帐证不健全,2001年1-11月份申报销售收入13.2万元,缴纳增值税0.7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对当事人的上述询问数据,其年销售铁屑、下脚料50吨(4万元/800元/吨),年生产销售法兰125吨(下脚料50吨/<1.4-1&rt;),年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7.5万元,2001年1-11月少申报不含税收入19.23万元(37.5万元/1.06/12个月*11个月-13.2万元),核定该单位2002年月应纳增值税1760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并愿积极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2001年1-11月份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金11538元。 为了少缴或不缴税款,许多纳税人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的现象,十分普遍,小规模企业尤其突出,造成现状的原因,一是少数纳税人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为了偷逃税款而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二是近年来由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强化管理,对小规模企业的管理重视不够。为了有效遏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必须加强对小规模管理,根据不同行业、规模等特点,掌握一定的查帐技巧,加大查处力度,使造假帐或不设置帐簿,在税收上得不偿失,促使其建立健全帐簿,依法足额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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