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继续实行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商[1992]171号 1992-6-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的原则。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要继续实行“指标包干、超支自补、节余分成”的原则。即核定年综合费用率指标,综合费用超支部分由包干试点单位用利润留成资金弥补;节余部分由包干试点单位与中央财政“倒二八”分成,试点单位留用80%,上交中央财政20%。同时,各包干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不得因包干而违反金融政策,任意提高利率,或者随意改变计息、收息办法,也不得任意对企业(包括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加息、罚息。 二、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的核定。原确定的各包干试点单位,其综合费用率指标不作调整;新增加的包干试点单位,其包干的综合费用率指标一律在上年综合费用实际开支的基础上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最低压缩5%的原则确定,由当地中企处会同试点单位共同测算,经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同意后报财政部核定,并由当地中企处负责监督。所有包干试点单位的综合费用率指标,一律包括在我部下达各总行、总公司综合费用率总指标之内。 三、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的期限和包干层次。原有包干试点单位,按照去年我部核定下达的综合费用率指标继续包干一年;新增加的包干试点单位,其核定的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一定一年不变。各试点的省级分行、分公司,可以继续包干到省级分行(分公司),也可以对下包干到地市级分行(公司),但不得包到县级行(公司)。凡对下实行包干的省级分行、分公司,其基层分支行(公司)的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由各省级分行、分公司在我部核定的包干指标之内商中企处核定下达。 四、综合费用率包干试点单位节余分成资金的使用。各试点单位所得的包干节余分成资金,应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余额仅限于营业用房建设和改善经营条件,如用于安全设施、电脑或运钞车更新等,但不能用于职工奖励和职工福利,年终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为使包干试点单位能提前支用包干节余分成资金,各试点单位可继续实行包干节余分成资金的半年预提办法,即按上半年会计报表中综合费用的实际节余,经当地中企处审查同意,按节余分成部分的60%预提安排使用,没有节余的一律不得预提。 五、包干试点中违反金融政策的处理。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和财政部驻当地中企处应切实加强对包干试点单位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金融政策任意提高利率,或随意改变计息、收息办法的,除没收试点单位因任意提高利率所得收入以外,扣减其应得包干节余分成的10%;凡违反政策任意对企业(包括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加息、罚息的,除没收其加、罚息收入外,扣减其应得包干节余分成的15%。 六、包干指标超支或节余资金的清算。综合费用率包干指标的超支或节余数额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列出,统一清算。凡发生费用超支的包干试点单位,经中企处审查后,由包干试点单位用留成资金弥补;年终费用节余的应分得资金,经中企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总行、总公司和我部,由我部在批复总行、总公司年度决算时统一清算。试点单位违反金融政策、按上条规定应扣减的包干节余分成,由我部根据当地中企处提供的违纪处理证明,在年终决算时一并清算。清算以后的超支应弥补数和节余分成数均由各总行、总公司分别兑现给各包干试点单位。 以上各条请各总行、总公司抓紧部署。新增加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银行分行、保险分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银行的试点方案,由财政部驻当地中企处会同试点单位共同测算,于6月15日以前报我部审批。如测算方案有分歧,可把双方意见同时上报。 财政部 199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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