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8]151号 1998-06-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地税函[2006]15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标题四内容按照辽地税函[2006]150号文件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关于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从保险公司取得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非雇员)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工作具有劳务性质,因此,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公司在支付专、兼职代办员手续费和代办单位以及投保单位以报销票据的方式领取手续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法规申报解缴税款。 三、为真实反映支付给专、兼职代办员手续费情况,各保险公司要按代办员设立支付现金台帐,做到保费手续费现金支出部分与现金台帐相对应。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专、兼职代办人员取得的手续费,否则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征收办法。 四、鉴于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收入需要发生一定的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取得的收入可先扣除15%的代办费用,再按照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五、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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