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0〕171号 2010-04-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实地查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应当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的范围 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当实行实地查验。 二、关于实地查验的方法 实地查验是对应当实地查验的纳税人申请认定时提供的申请资料是否同时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必须同时符合的两个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一)实地检查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实地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若已发生需核算的经济业务,是否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开始记账和核算; (三)实地检查纳税人提供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与会计是否相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的真实性); (四)完成实地查验后,要按统一样式(见附件)制作查验报告。 附件:实地查验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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