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892号 深圳市得心应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8164):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5栋8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汇创成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2130,发票号码:19786762-19786764,金额:299979.48元,税额:50996.52元,价税合计350976.00元)、取得深圳市嘉华讯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42140、4403143130、4403151130,发票号码:02735257、03136129、13958162,金额:35493.84元,税额:6033.96元,价税合计41527.80元)为虚开发票。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违法后果如下: 1、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2014年12月少缴增值税921.20,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4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7.6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8.42元;造成2015年1月少缴增值税3184.9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2.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5.5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70元;造成2015年6月少缴增值税1927.8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9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57.83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8.56元;造成2015年9月少缴增值税50996.5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569.7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529.90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19.9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为电气安装行业,对你公司按10%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你公司2014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59402099.00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5940209.90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14年应纳税额1485052.48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40947.83元。经查询征管系统,未查到你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入库记录。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485052.48元。你公司2015年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75997450.75元,按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7599745.08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计算,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额11899936.27元,自行申报应纳税额0元,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11899936.2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征管系统非正常JPG截图、邮寄回执、官网公告,证明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发票认证抵扣清单,证明你公司取得已定性虚开增值税发票并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8067606.8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华税短评 涉案企业取得6份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价税合计仅33万余元,涉及税额仅5.7万余元,并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但因涉案企业消极应对税务稽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最终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收到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的通知,令人唏嘘。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其一,接受虚开不仅涉及增值税进项转出,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外,同样具备成本核算的基础功能。因此,进项发票被定性为虚开的,企业首先应当按发票所载税额补缴增值税,此外,如果企业没有发生真实采购业务,发票所载不含税金额属于虚增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当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其二,消极应对税务稽查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企业所得税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本案中,如果涉案企业按规定提交账簿资料,没有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只需补缴增值税5.7万余元、附加税费6千余元,按查账征收方法,补缴企业所得税8万余元〔(299979.48+35493.84)*25%〕,合计14万余元。但因企业未按要求提供账簿资料,构成“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方法,以“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重新确定企业应纳税额。经核定,企业产生了高达1300余万元的纳税义务。此外,企业还被定性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构成偷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务机关除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外,还可以处以少缴税款0.5倍到5倍的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按0.6倍标准,对企业罚款高达800余万元,补税罚款合计2100余万元。 其三,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很多企业认为其在日常经营中没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的通知置若罔闻,殊不知税务风险具有外部性,尤其是涉及到发票问题时,上下游企业的税务风险很可能传导到中间企业。因此,不管企业涉嫌何种税收违法,也无论涉案金额大小,我们都建议企业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不能消极抵抗,更不能直接走逃失联。在稽查应对环节,只有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有效提出抗辩意见,才能推动案件妥善解决。因此,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税务律师,就案情进入深入分析。以前述案件为例,如企业确实有虚开故意,至少可以积极提供账簿资料、补缴税款,避免导致企业所得税核定和定性偷税的风险。如企业本身没有虚开故意,应当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虚开,如是则只需补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无需作出任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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