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4]4号 2004-01-06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红河、德宏、保山、思茅、文山、西双版纳、临沧等7个有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2004年1月15日上报省局2003年度清算快报后到省局正式通知之日止,可根据总局要求在上报省局2003年度清算快报表的数额内,加快对当地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退库,在省局正式下达解决欠退税的出口退税计划前,可暂不受省局下达出口退税计划限制办理退库手续。 二、昆明、玉溪、大理、楚雄、曲靖、丽江、昭通、迪庆、怒江9个无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向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当地出口企业申报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应做到出口企业当日申报,各地退税机关应当日受理并预审完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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