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工作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2]169号 2002-12-05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提供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 二、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为律师事务所案卷联。 三、律师行业专用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使用涂碳干式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按计划集中印制。 五、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市州司法局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对没有按规定领取和使用律师行业专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司法厅 200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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