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102号 1999-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在我省无主管部门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其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由成员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核销财产损失的有关文件,年度财产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算,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可在税前扣除。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比照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24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发生的费用,可在费用中列支。 四、邮电部门支付的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各种代办费用,可按邮电部有关文件规定,在规定比例内,由企业提供发放明细(包括提取基数、比例、领取单位和个人),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放数额予以税前扣除。 五、企业雇用的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和招聘的营销人员,其支付的工资计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掌握。 六、电力企业代征三峡、电力建设基金手续费,可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纳入电力企业应付工资,用于对代征基金有关人员的分配,按照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七、根据省局吉国税发[1998]238号文件精神,铁路运输多经企业自1999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缴人中央金库。 八、铁路运输多经企业1998年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不得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在税前抵补。铁路运输多经企业1998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抵补问题另行规定。 九、国有商业银行发生的代发行手续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十、保险公司与客户签定保险合同后,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一、城乡信用社主管部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下发的财预字[1998]159号文件规定,业务招待费列支比例一般不超过提取管理费的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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