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地方税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80号 2004-03-04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为扶持我省软件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时,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一并予以退还。在此之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已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办理退库,未征收的暂停征收。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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