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4]60号 1994-12-13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电力系统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等企业中,对93年底前税款原已纳入地方金库的,94年仍按原缴库办法办理;对属集体性质的,其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我省农电趸售的郴州、怀化、自治州及其所辖各县供电公司和其他县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农电管理机构均属地方企业单位,其税款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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