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向我省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用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70号 2000-02-2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号文件通知,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安徽省邮政管理局所属邮政企业拨付22623万元“收支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对安徽省邮政局1999年度向合肥市邮政局等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向省邮资票品局收取的744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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