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291号 1997-09-0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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