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1]233号 2001-08-30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的规定,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并于9月10日前将各市已认定的B、C、D三类企业和建议为A类企业的名单,通过计算机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分类企业名单。 二、在省局制定D类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之前,由于今年退税指标不足,各地暂缓对D类企业的退税审批,待省局制定有关办法后,再行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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