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1995]6号 1995-01-07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印制质量,省局对各地推荐的发票定点承印厂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决定批准长沙市人民印刷厂等95家印刷企业为我省地税系统的发票定点承印厂,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未取得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印制发票;已取得准印证的印刷企业,也只能按本通知核定的承印范围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印制发票。 二、已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涉及发票印制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确保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 三、已核发《发票准印证》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未经省局同意不得变更。对不服从管理或有下列问题的,各地应及时报告省局取消其承印发票资格:1、私印发票;2、发票印制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3、出现发票、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防伪品安全事故;4、发票管理制度不落实;5、存在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问题。 四、《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今后,省局将每年组织一次发票定点承印厂验证,凡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行为的,省局将撤消其承印发票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五、本通知下发后,对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印刷企业,各地不得再批准其承印发票。凡无准印证印制发票的,各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湖南省税务局核发的《湖南省发票承印许可证》同时废止并由各地收回注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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