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6]8号 1996-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三、第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注重加强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验讫章的鉴定识别,提高鉴别报关单真伪的能力。省局将及时把本省海关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的“海关验讫章印模样本”发送给市、地退税部门和外税部门,以便各地审核退税单证时对照使用。 二、各地退税部门要及时与当地信息中心联系,尽快加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总局每月28号前将报关单的电子数据传输给各省国税局信息中心。目前,省局信息中心与各市地信息中心(未成立信息中心的,设在计财科)联网工作已完成。各地退税部门要及时与当地信息中心联系,尽快加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三、[条款废止]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审核。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各地在审核单证时,必须与海关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对通过海运、铁路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及通过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一次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经核对有误的或有更改痕迹的,各地退税部门应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联系主管海关进行二次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申报退税。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报关单,经审有嫌疑的,也可按此方法办理。有关向海关发函调查的内容,函调格式,由各地自行设定、印制使用。 四、[条款废止]对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可按规定向市地退税机关填报《关于申请出月(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经市地退税机关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出具证明.对企业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的,凡退运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对退运货物已退税款企业必须先补缴入库,退税机关方能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并将入库缴款书复印件上报省局。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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