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冀财税[2022]6号 2022-03-1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税务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7日 关于《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公告》,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为确保退役士兵及有关企业及时、准确、便利享受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印发《通知》,将此项政策同步延续。 二、我省优惠幅度 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四、政策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同时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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